法訊 || 從美國執法改革看警員執法背後的「有限豁免權」


帕薩迪納訊:

喬治•弗洛伊德事件在美國社會持續發酵,全美各地大規模抗議活動不斷。與此同時,事件更將矛頭再次聚焦到了美國執法人員享有的“有限豁免權”。雖然在針對明尼阿波利斯前警員肖萬,和因弗洛伊德之死而面臨刑事指控的另外三名前警員的起訴時,並未涉及警方”有限豁免權”的爭議,但其仍然是追究以往警方執法過當案件中的結構性法律要因之一。前檢察官、南加州知名聯邦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接受採訪時,就根據聯邦法律的警方“有限豁免權”進行了相關法律解讀。

什麼是美國警方的“有限豁免權(Qualified Immunity)”?

美國國會目前正在考慮改革執法部門,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就是涉及執法人員的“有限豁免權”。這是一項保護警察免受民事訴訟的法律原則。民主黨方面目前努力尋求要終止現階段警察享有的“有限豁免權”,但共和黨方面則認為該決定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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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表示,目前兩黨主要的摩擦在於,要求警方在不受一些瑣碎訴訟保護的情況下執法是否合理?而當然這種保護也可能會導致一些執法過當的案件。在近十年中,美國最高法院幾乎每年都要審理至少一件涉及執法人員有限豁免權的案件,而基本上法院都做出了利於警方的裁決。

在美國9位大法官中,不同政治派別的美國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和托馬斯(Clarence Thomas)也都撰寫過有關有限豁免權的議題。索托馬約爾在2018年的一項裁決中寫道,豁免權允許警察可以“先開槍後思考,這就告訴公眾,明顯不合理的行為將不受到懲罰。” 托馬斯法官說,有限豁免權沒有歷史依據,是法官發明的。2017年,托馬斯大法官也寫道,他“越來越擔心我們的有限豁免判例”。

鄭博仁律師說,根據2015年至2019年期間的252起關於原告試圖廢除執法人員有限豁免權的案件顯示,在大約一半的案件中,法院都判定支持保護警官的有限豁免權。

有限豁免權的條件

一般而言,當原告想要廢除有限豁免權,並使被控警官面臨民事訴訟時,原告必須滿足以下2個條件:

  • 他們必須出示証據,証明陪審團有可能發現警察使用武力會違反第四修正案。
    • 他們必須証明,警察應該知道他們違反了“明確的法律”。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就表示,有限豁免權要平衡兩項重要利益:當公職人員不負責任地行使權力時,需要對其負責;當公職人員合理地履行職責時,需要保護其不受騷擾、干擾和承擔責任。

具體而言,有限豁免權保護了政府官員在執行公務時,有可能遇到的針對侵犯原告權利的相關訴訟指控,隻針對公務人員因違反”明確的”法定或憲法權利所面臨的訴訟。在確定一項權利是否“明確確立” 時,法院會考慮假設一名合理的官員,是否會知道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權利。進行這種分析的法院適用的是被控違反行為發生時生效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生效的法律。

有限豁免權不是免於支付賠償金的豁免,而是完全免於承擔審判的豁免。因此,法院要在案件中盡早解決涉及有限豁免權的問題,最好就是在取證調查階段前就解決。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解釋,有限豁免隻適用於以個人身份對公務人員提起的訴訟,而不適用於因官員行為造成損害而對政府提起的訴訟。雖然有限豁免權經常出現在涉及警官的案件中,但它也適用於大多數其他行政部門官員。雖然法官、檢察官、立法者和其他一些政府官員沒有有限豁免權,但大部分都受到其他豁免原則的法律保護。(鄭博仁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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