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面对政府部门突击检查 华人企业如何应对?(上)


洛杉矶讯

美国联邦调查局。庞可阳摄

在美国出于各项环境法规的要求,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定期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此类检查的原因有很多种,例如:企业合规监控、民众或员工投诉、行政执法、事故、或宣传等。

政府可能派出一名执行例行检查的独立检查员,或由政府专家组成的“突击队”,进行“多媒体”的检查,以查明具体违规行为。

此类的政府执法活动在美国商业界非常常见,这些检查对受监管的社区来说是相当大的挑战,因为对于企业来说,这些没有提前通知的突查活动,需要时刻做好应对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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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表南加州众多知名大中小企业的资深商业法审判出庭律师郑博仁就表示,企业如何应对此类突击检查,与政府是否采取执法行动、采取何种行动有直接的关系。

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执法检查其实也为企业提供了与公司业务代表建立更深层关系的机会,与政府检查员保持良好、持续的信赖关系,可以防止不必要的执法行动,促进监管机构与受监管机构之间的信任。

为了可以达到有效并专业地接受检查,对企业设施、检查的准确预期和内容了解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内容旨在帮助华人企业为政府相关检查做好准备,并确保政府执法检查得到妥善执行。

以下将重点介绍其中较常见的检查类型,即联邦或州政府的环境检查,但此处列出的许多要点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政府执法检查,例如职业安全与健康行政检查(OSHA)。

政府检查机关

环境保护局(EPA)的各种环境法规规定和州政府执法检查差别很大,有些法规包含非常具体的条款,而有些法规则含糊不清。例如,某些法规要求在环保局进入设施或审查记录之前,就检查原因发出书面通知以及声明。而其他法规就没有规定这样的通知条款。同样,一个法规可授权环保局的官员、员工、或代表检查公司设施,而另一个规定只可授权官员和员工。

由于政府执法检查的各项授权法规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必须在特定情况下,对可能行使的执法检查权限存在疑问时,审查适用的环境法规。

搜查令

虽然环保局有权检查企业设施,以执行各种环境法规,但该权限受到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包括要求首先获得搜查令。

最高法院认为,“第四修正案的搜查令条款保护商业建筑和私人住宅”,因此在企业允许政府机构进入检查之前,政府需要提供搜查令。但是这个要求有所限制。

联邦环境检查不要求存在刑事“可能原因”,即存在可能原因使人相信犯罪已经发生,并且犯罪证据目前位于要搜查的地方。

相反,只需要执法“可能原因”。要在此情况下获得搜查令,执法检查行动只需要有“合理立法或执法标准”,或现有违规行为的具体证据来支持。

要获得搜查令,环保局必须有违规行为的证据,或此检查必须是一般、中立的执法检查行动中的一部分。根据惯例,基于执法可能原因的搜查令,可以基于员工投诉、民众投诉、先前的设施检查、设施所提交的报告、或仅仅是监管计划确定的可能检查目标。

给予同意

如果当事方同意,则无需搜查令。与可能原因的要求一样,执法同意的标准不如刑事搜查的标准严格。同意不需要明示表达,不反对搜查即表示同意。

如果政府没有告知企业经理他们可以坚持拒绝同意搜查的权利,并不会使同意因不知情或不自愿而无效。任何管理层人员都可以对执法检查给予同意。在工厂经理、工头、甚至“高级雇员”同意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行政检查。

总承包商可以对分包商共同工作的工地进行的执法检查给予同意。即使未给予同意,行政检查也不都需要搜查令。

根据第四修正案,搜查令的要求有一些例外情况:这并未禁止所有无证搜查,而只是“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例如,如果“一目了然”原则适用,则无需搜查令。

该原则认为,如果从公开的区域可以看到某些条件,该政府官员可以在“一目了然”的范围内合法地记录所有证据。此例外适用于从环保局的执法检查到交通道路执法在内的所有类型的执法搜查,并且必须基于没有隐私之合理期待准则(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普遍受管制的业务

例如采矿、枪支交易、或售酒行业等“普遍受监管”的业务,则不存在需要事先获得搜查令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选择从事这类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的公司,明知自己将随时受到行政检查,并且“不会怀疑执法检查官员的目的,或其任务的限制。”

如果情形满足三步测试,则可以在普遍受监管的行业中进行无搜查令行政检查:

首先,政府必须有“实质性”的利益关联;

其次,无搜查令行政检查必须“是下一步的监管计划所必需的”;

再者,“法规所规定的执法检查计划,就其适用的确定性和规律性而言,必须足以替代宪法上搜查令的要求。”

可以这样认为,环境法规所涵盖的某些行业(例如,资源保护和关于危险废物处理的储存、或处置设施受环境法规的规定准入)是“普遍受到监管的”,因此不需要搜查令。在这一点上,根据环境法规,这样的论证是成功的。

给予同意的利弊

搜查令通常可以通过环保局获得。搜查令可以单方面获取,即无需通知将要受执法检查的机构。搜查令的描述,可以非常宽泛。

申请搜查令,通常只会短时间延迟进入设施,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几个小时。初次拒绝搜查进入的潜在好处是它提供了纠正问题的机会。

而另一方面,拒绝搜查进入可能导致检查员认为该设施存在隐患。对搜查令的请求,可能会提高检查员在最终获得访问权时的审查标准。

此外,如果当即允许搜查,这使受执法检查的设施有机会在受检查时限制同意的范围,或决定是否应提供某些文件,或是否有时间提供某些文件,以此来“微控”检查。

根据搜查令的内容进行的执法检查,可能是非常宽泛或含糊不清的。但如果某企业不接受行政检查员提供的搜查令解释,则该企业有受到藐视执法处罚的风险。

相对地,有限范围的同意,可以通过非正式或正式的方法进行协商,而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杠杆,为执法检查员设置条件。例如,如果确定执法检查员是前来回应于关于该设施局部问题的投诉,则该企业可以仅同意受到检查该设施所提到的部分。

如果某工厂同意接受执法检查,那么之后就不能提出环保局应该事先获得搜查令。此外,虽然可以在受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撤回同意,但政府仍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员已经观察到的内容采取行动。

检查

为了有效控制和管理环境责任风险,企业不能等到执法检查员及其团队来到工厂、或办公室时才采取行动。应对行政检查应该被视为与任何其他业务规划等同,此业务不能在临时基础上开展。

显然,企业必须制定计划以确保自身符合环保局要求。制定该计划,以及分配责任,是应对行政检查必要的第一步。企业必须有熟悉以下内容的人员:

1、 企业所有受环境监管的设施、活动、和流程;

2、 企业所有和设施许可、许可条款、特定法规的豁免或许可;

3、 相关的环境法规和附属规定;

4、 任何行政命令、其他监管行动、及任何相关诉讼的现状;和

5、 所有文件的位置、状态、与其需要遵守相关组织法规。

任何应对执法检查计划的第一步,是指定那些将对执法检查做出回应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是保持企业合规的负责人。

通常,应对检查的负责人能够向执法检查员表明自己能够与文件保管人协商,并保证向其提供相关文件,是非常有帮助的。

此外,如果应对检查的负责人精通合规技术层面的问题,该负责人就可以主要着重于应对技术的考量,而减轻检查的法律问题。

无论由什么样的负责人组成,应对检查组都应保持小规模(2-3名成员),团队领导应该是企业授权地并得以代表企业行事。企业最好有一个以上随时准备回应执法检查的人。

企业还必须制定适用于当执法检查员到达现场时的准则,这些准则至少包括:

1、 要求监管代表和检查员在到达现场时出示其证件,并登记。

2、 通知警卫和前台不得让执法检查员团队直接进入企业大门,除非该团队得到通知,并且直到执法检查员得到相应的企业人员的陪同。

3、 要求执法检查员在检查结束时立即离开公司。

4、 确定执法检查期间对方应遵循的程序,包括责任分配、检查路线的确定等。

事先规划的过程还应包括选择一名法律顾问,以协助为执法检查做准备。

如果执法检查员带着搜查令到达,还应该为此制定相应的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检查员可能不会让检查以正常速度进行。这可能造成企业没有机会召开应对会议,或是除了匆忙介绍之外的任何行动。

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计划来应对这种意外情况,包括组建应对检查特别小组,通知律师并陪同执法检查员。

如果企业收到书面检查通知,该应对检查组还应当制定应对计划。此类通知提供给企业在接受检查前能够纠正问题的机会。应对检查特别小组应通知所有必要的企业人员接受检查的日期、时间、和范围。

小组应在检查前确保接受检查的场地或设施符合标准,但最好不要在24小时之前。若检查没有收到事前通知,该小组应确保企业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纠正问题,以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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