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视听障者”用不了?华人企业当心被告


钱美臻 洛杉矶报道

正当企业如火如荼的加入电商经营行列,但越来越多美国企业因网站无法让残障人士使用,而被告上法院。

根据保障美国所有残疾人士的法律,1990年7月生效的《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规定,残疾者享有与所有人民相同的权利,包括就业丶求学丶参与政府事务丶出入公众场所等权利。

《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禁止在所有专案丶活动和公共实体服务上,歧视符合资格的残疾人。第三章禁止把”公众场所”作为”私有实体”经营场所,而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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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美国企业网站纷纷被告的原因,就是因为多数企业都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法规。

因为许多现存的网站,都无法让”视障者”与”听障者”能顺利使用,因此这些网站都可能或已经面临被告的威胁。

根据美国高院多起案例裁示,企业的公开网站已被视为与银行丶餐馆丶超市丶旅店等经营场地相同,是一种普遍的丶必须让残障人士能轻易使用进出的”公众场所”。

正如过去餐厅等”公众场所”,因没有设置肢体残障者的便利通道而纷纷被告,现在企业形象网站或购物网站,如果没有符合世界宽网联盟(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s /简写W3C)的「网站内容可使用性指南」(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简写WCAG 2.0 AA) 标准,都很可能会收到律师信。

Cybertegic企業網絡諮詢公司創辦人謝尚孜。錢美臻攝

Cybertegic企业网络谘询公司创办人谢尚孜(James Hsieh)证实,从去年起越来越多美国企业,因公司网站无法让”视障者”丶”听障者”顺利使用,而被残障者委聘律师提出诉讼。这项运用《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的诉讼潮,正快速在全美兴起。

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在2016年,曾经因网站违反《美国残疾人法案》被告上法院,视频社交网站Youtube也因无法让”聋人”可使用网站,被判定违反《美国残疾人法案》。

根据网站公司UsableNet分析,2018年美国联邦法院收到2289起网站违反《美国残疾人法案》的诉讼,较2017年增加了181%。大部分诉讼是在纽约州和佛罗里达州所提出。

其中,一名视障女子富勒(Emily Fuller)和她委聘的律师,针对175个网站提出诉讼。富勒提出诉讼的理由,多为这些企业购物网站无法让她顺利使用,以致影响了她的网路购物权益。

而富勒已对许多大企业提出类似的诉讼,她提告的对象从化妆品丶服饰丶钻石到快餐店等都包括了。

尽管企业主批评,这样的诉讼等同是”合法的敲诈勒索”,但由於联邦巡回法院过去的裁决,都偏向于支持残疾人士的立场,因此多数收到此类诉讼信的企业,只能花几千元至几万元来与原告方达成和解。

而多数已经被告的企业,会在协商和解同时,寻求网站专业服务,把企业网站升级为符合WCAG 2.0 AA规范的标准。

WCAG 2.0 AA规范为网络技术标准,包括4个类别的12项指标涵盖:感知性(Perceivable)丶可操作性(Operable)丶可理解性(Understandable)和稳健性(Rob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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